2009年1月,罗某系在爱尔兰留学的学生,其所在的爱尔兰银行为其提供留学贷款,但是,按照担保法规定,要求罗某父母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财产,罗某的父母便想到提供自己名下的中国境内的所有权房屋抵押给境外爱尔兰银行,该银行书面函表示同意,但要求担保人在中国境内提供“见证系担保人本人真实签名的律师涉外见证书“。
办案经过和结果:
在中国境内辽宁省内的综合实力和信誉度颇高的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由从事涉外业务的最权威的我提供涉外见证,为罗某的父母当面在爱尔兰银行提供的英文抵押权合同上面的签字过程出具“中英文见证书”。 之后,罗某已在爱尔兰银行提供的留学贷款帮助下顺利开始留学生活。
案例三
案情介绍:
彭某打算赴新加坡医学院学习,新加坡那边的parkway 私立医院愿意为其提供三年大学学习期间的学费,生活费,交通费,但是,作为担保措施,parkway私立医院要求彭某的父母作为连带保证人,需在“英文资助协议”上签字,保证彭某毕业后要在该医院工作五年,否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和结果:
在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我的办公室里,首先,我为其父母当面翻译该“英文资助协议”的内容后,其父母表示充分理解和接受后,同意签字,之后,对于其父母本人的亲自签字行为,的我立即起草“中英文涉外见证书”,之后,彭某顺利奔赴新加坡开始留学生活,目前,毕业后开始在parkway私立医院正式工作。